2014年3月29日,歐洲委員會(EC)出版了8項重修的CE標志指令,這些指令開始使用新的參考碼,并與768/2008/EU決議中有關CE 標志的規(guī)則和職責相一致。其中,新的EMC指令由以前的2004/108/EC改為2014/30/EU,低電壓指令(LVD)由以前的2006/95/EC改為2014/35/EU,防爆(ATEX)指令由94/9/EC改為2014/34/EU。
新指令于2014年4月19日生效,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20日前修改相應的國家法規(guī),并替換舊版指令。生產(chǎn)商的CE符合性聲明(DoC)可在新指令生效后開始參考新的指令編碼,至2016年4月20日,屬于這些指令范圍內(nèi)的產(chǎn)品必須使用新的編碼。
指令的重修符合2008年實施的歐盟新立法架構(gòu)(NLF),NLF具有以下特點:
● 要求供應鏈的可追溯性;
● 改善市場監(jiān)督機制;
● 通過對符合性評估機構(gòu)和測試實驗室的更嚴格要求,提升合格評定的質(zhì)量;
● 對CE認證標志進行嚴格管控,增強其可信性。